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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材料一: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2)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2014-非法学-分析 69)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1)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隐)。
(2)材料二中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
第一,材料二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
第二,材料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须上请;
第三,材料二对所隐匿案件的性质做了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 【考点解读】本题考查的是唐朝和汉朝关于亲属相隐制度的区别。法制史分析题考查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单独考查某一个朝代的制度,二是将两个不同朝代对同一个制度的规定作对比
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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