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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出口经营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为加强管制物项出口管理,防范管制物项出口违法风险,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海关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军品出口经营者应当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海关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