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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以下罚款。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日以上( )日以下拘留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由主管部门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下罚款。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由主管部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