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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62 条 帮其他用人单位在公司内挖角或推荐人力者、或唆使或引诱公司员工离职者、或对公司员工行
贿或约定不正当利益者,()。
《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57 条 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离职证明、病历及医疗证明、准生证等)骗取公司获得假期(所休假期
以事假处理),或虚报差旅及其他结报数据等骗取公司报销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56 条 提供或协助公司员工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如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
无房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医疗证明等),或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者,情节轻微者,记
小过一次; 情节较严重者,记大过()次。
《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52 条 翻越公司围墙、或隔墙递物(非盗窃情形)者,记大过()次。
《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51 条 伪造或使用伪造公司相关证件:伪造或使用伪造厂牌或识别证者,开除;伪造或使用伪造停车
证/卡等者,记大过()次。
《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37 条 在厂区或厂区公寓/宿舍区吸烟、乱扔烟头者。在公司许可之吸烟区随处乱扔烟头,经提醒立即
改正者,记小过()次;经提醒拒不改正或态度不好者,记大过一次;在其他非高危险禁烟区(含
厂区公寓/宿舍、运动场、公共区域等),记大过一次;在生产区(含生产车间洗手间)、仓库、
码头、化学品存放区等高危险禁烟区域,开除。
《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22 条 失职夹带公司财物出管控区域
属于公司一般财物者,记小过()次;
属于公司贵重财物者,记大过一次;
属于公司重点管控财物,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影响者,开除。
《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21 条 携带货物实际数量(或料号)与放行单数量(或料号)不符
情节轻微者,记小过()次;
情节严重者,记大过1次。
《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6 条 不依废料处理规定处理废料者情节轻微者,警告一次;
造成公司损失者、或挪作他用者,记小过一次或大过()次。
《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内容:第 4 条 不服从公司正常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同一城市厂区、同法人单位、同类岗位、同薪资标准):
情节轻微者,记小过()次;
造成较坏影响,经劝导改正者,记大过一次;
采取过激言行抗拒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或经两次及以上劝导拒不配合者、或经调整岗位拒
不配合者,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