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经营单位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明确资金用途,融资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融资人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性、项目投资、并购业务及债务置换等。融资人需确保资金投向严格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答案解析
解析: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国家政策的项目;
(二)违规流入房地产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三)进行新股申购;
(四)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并购融资除外)、增资扩股和股票投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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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2017年版)》规定,在以物抵债处置完毕之前,经营单位要按( )对对抵债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根据重估价值与抵债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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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2017年版)》规定,本行不良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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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特殊资产集中经营管理模式实施细则(2017年版)》,集中经营管理期间,特殊资产业务认领关系原则上保持不变,权、责、利归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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