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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经营单位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入方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经营单位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明确资金用途,融资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融资人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性、项目投资、并购业务及债务置换等。融资人需确保资金投向严格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原则上: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本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须遵循: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本行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 ),对单一上市公司股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 )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订、业务推广、立项核准、业务合规性管理、结构化主体业务合并判断以及牵头业务的投后管理工作。
《浙商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业务是指本行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有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浙商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业务根据资金的融通方向,分为( )和( )。
《浙商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总行( )是全行同业拆借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