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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汽车经销商须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专项用于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保证金账户或监管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和打款提货。该账户须开通网上银行、电票等功能。
根据《浙商银行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监管商实行名单准入制,须报送总行授信评审部进行准入审批。
根据《浙商银行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汽车经销商的准入条件可由业务主办行与汽车厂商共同商定,或由汽车厂商推荐汽车经销商,业务主办行进行准入审核。
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是指“先款后货”汽车质押监管融资模式,即本行向汽车经销商提供专项用于向汽车厂商购买汽车的授信融资,并由监管商在汽车经销商处驻场监管的业务模式。
根据《浙商银行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汽车厂商基本准入要求包括:
根据《浙商银行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监管商基本准入要求包括:
开展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分行应设立汽车质押监管的相关岗位,其中业务管理岗与( )不兼容。
开展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分行应设立汽车质押监管的相关岗位,其中货物管理岗可兼任的岗位为:
根据《浙商银行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监管商主导模式项下,原则上自授信发放( )个工作日之后到达监管场地的车辆均视为本行的质押物,办妥入库质押手续的车辆的初始价值(一般以发票价值认定为车辆初始价值)乘以质押率能够覆盖本行授信业务金额后,视为车辆到齐。
我行可办理单一委托人对单一或多个借款人、多个委托人共同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