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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5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4.2.19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以后排的普通座椅,如其纵向位置可以调节,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600mm;如果配备豪华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900mm。
4.2.193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和靠背应为固定式结构且不能被翻转。
4.2.19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小微型载客汽车定义的车辆的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当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
4.2.19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4.2.19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4.2.189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之日后出厂的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均应当符合《通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4.2.188对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机动车产品,自2022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销售过渡期6个月。
4.2.187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4.2.18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