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9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答案解析
解析:
相关知识点:
小微型载客汽车,定义细节易错
相关题目
4.1.16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除规定的特殊条件外,不应为。
4.1.16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车长大于或等于5米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
4.1.16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技术规范》规定: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kg;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与平板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应大于等于kg。
4.1.15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4.1.158已注册登记的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4.1.157同一机动车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4.1.156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4.1.155查验员具有情形的,应当暂停查验员资格,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查验员资格。
4.1.154车辆管理所存在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查验工作。
4.1.153社会辅助中级查验员可以承担的查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