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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550549129P,则主体标识码(原组织机构代码)为()。
4.1.16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当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大于或等于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时核定3人
4.1.16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总质量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
4.1.16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除规定的特殊条件外,不应为。
4.1.16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车长大于或等于5米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
4.1.16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技术规范》规定: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kg;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与平板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应大于等于kg。
4.1.15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4.1.158已注册登记的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4.1.157同一机动车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4.1.156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