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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既有线列车最高运行速度提速到120~160 km/h时,可保持4 m线间距。
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
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构成铁路一般D类事故。
遇需连续横越多条线路时,必须逐条线路执行“手比、眼看、口呼”有形化措施方可通过。
使用纸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施工作业可采可采用粘贴方式登记,降雨量临时限速(封锁)可采用粘贴方式登销记。
施工(维修)登销记,登记时系统正常,但销记时系统不能使用,应使用纸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办理销记
并在纸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记“本月施工编号”“施工项目”“月日时分”“登记内容”栏,
“登记内容”栏的登记用语为“已使用系统进行登记”,
施工(维修)主体单位签认后,车站行车人员(列车调度员)确认后签认。
碾压记录、打磨记录以及车辆检查作业只办理登记,不再销记。
有信号工区或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电务接到车站破封使用按钮(含使用按钮登记)的通知后,应立即加封、销记;未设信号工区且无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可结合设备检修时一并加封、销记。
轨道电路非列车(机车车辆)占用红光带时,如电务登记停用设备或销记内容中已注明“该故障与工务专业无关”时,车站行车人员(列车调度员)可根据电务登记的行车限制条件或销记内容组织行车,工务设备管理单位不再上道检查,直接办理销记。
遇施工开通后有行车限制条件时,施工主体单位应在销记内容内注明行车限制条件;施工开通前,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待行车限制条件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后销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