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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七条: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如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时,用户自行处置即可。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供电企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