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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身份证件购票乘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上海铁路局旅客列车晚点应急处置办法》(上铁客〔2017〕357号)规定:列车长在与车站办理换乘旅客接续交接时,开具客运记录。
《上海铁路局旅客列车晚点应急处置办法》(上铁客〔2017〕357号)规定:站车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在答复旅客诉求时,必须严格按照铁路现行规定,不可草率承诺旅客的诉求,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上海铁路局旅客列车晚点应急处置办法》(上铁客〔2017〕357号)规定:车站要加强与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遇旅客列车晚点严重时,要及时联系调派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能力,方便到达旅客的及时疏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