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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
对于特定的反洗钱违法行为,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发生洗钱案件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该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参考。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时,金融机构不知道客户的姓名等基本报告要素信息,因此可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住所或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金融机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报告大额交易时,如需对交易金额进行累计计算的,累计交易金额应以单一客户为单位。
同一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立足于防范。
尽职责任是法律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作出的兜底性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尽最大可能去履行法律规范中规定较为原则的反洗钱职责,将职责具体化为自身的反洗钱行动而监管部门也有了衡量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尺度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