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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与实物调拨时,必须使用( )运输,应由( )名出纳人员、( )名保卫人员和一名专职司机组成押运小组,共同负责押运工作。
收缴外币假币和假硬币时,应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收缴单位、币种、( )、( )、张(枚)数、( )、( )、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清分现金是指利用自动清分机具或通过专业清分人员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的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清分过程中应记录第五套人民币()、()钞票的冠字号并留存记录以便查询。
清分现金时,必须由( )在监控下操作完成,清分扎捆后,清分人员应在封签上标记“已清分”字样(标签式样以当地人行规定为准),并加盖( )的名章。“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清分的,不得用于对外支付(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款)。
清分现金时,( )面额现钞必须全额机械清分,( )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
分行应根据业务的需要,配足出纳人员。每个网点至少设置( )名出纳主管,出纳主管应由品德好、素质高、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出纳主管可由( )兼任。
柜台发现假币时,应由( )名出纳人员在持币人视线内进行收缴操作、在假币( )和( )位置加盖“假币”戳记。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各营业网点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 )”或“( )”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 )”戳记。
对于在错款当日查找未果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由主管审批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交易处理,记入“( )”科目,系统自动登记“( )”,做到( ),( )。
出纳人员在经办现金收付业务时,应坚持( )、( )、大额进出要复点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