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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作业的,可以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