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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较大事故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支付医疗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签名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