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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70.党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69.巡视巡察报告应当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单独列出,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
68.巡视巡察谈话应当将“一把手”工作、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对反映的重要问题深入了解。
67.巡视巡察组应当把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进驻前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深入了解情况。
66.巡察办汇总本轮巡察整改情况,经报巡察领导小组审批后,向书记专题会汇报。
65.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在专题民主生活会结束10日内将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和指导人员的点评发言报巡察办备案。
64.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提前7日将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领导班子及成员对照检查材料经巡察组审阅后报巡察办审核。
63.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6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2.建立健全巡视巡察干部准入机制,调整交流、提拔使用巡视巡察机构专职干部应当听取巡视巡察办意见,下级巡视巡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本级巡视巡察办主任任免情况向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