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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市(县)党委巡察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巡察准备、巡察了解、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移交、巡察整改6个阶段。
36.设区市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提级交叉巡察。提级交叉巡察对象数纳入县(市、区)党委一届任期内全覆盖任务统计项目。
35.“提级交叉”巡察是指在设区市委领导下,由设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统一选定“提级交叉”巡察对象,统筹组建临时巡察组,在对市属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单位)开展巡察的同时,对县(市、区)同一领域、同一部门(单位)上下联动开展“提级交叉”巡察,或直接对县(市、区)委管理的重点乡镇、重点部门(单位)开展“提级交叉”巡察。
34.设区市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在管辖范围内统筹安排,统一抽调力量,统一编组对县(市、区)党委巡察对象开展交叉巡察。
33.针对情况复杂、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单位,设区市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开展对县级党委巡察对象进行提级巡察。
32.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视“前半篇文章”,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是巡视“后半篇文章”,必须全面完整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统筹做好“前后半篇文章”,做到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
31.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选择性提供相关情况。
30.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29.各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参加巡视巡察反馈会议,督促被巡视巡察党组织落实好整改主体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整改情况,约谈整改不力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推动整改落实。
28.党委一届任期内,省市县三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对各自监督范围实现全覆盖,对各巡视巡察对象至少巡视巡察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