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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设区市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在管辖范围内统筹安排,统一抽调力量,统一编组对县(市、区)党委巡察对象开展交叉巡察。
33.针对情况复杂、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单位,设区市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开展对县级党委巡察对象进行提级巡察。
32.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视“前半篇文章”,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是巡视“后半篇文章”,必须全面完整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统筹做好“前后半篇文章”,做到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
31.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选择性提供相关情况。
30.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29.各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参加巡视巡察反馈会议,督促被巡视巡察党组织落实好整改主体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整改情况,约谈整改不力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推动整改落实。
28.党委一届任期内,省市县三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对各自监督范围实现全覆盖,对各巡视巡察对象至少巡视巡察一次。
27.巡察发现党员干部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时,需巡察结束后才可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办。
26.巡视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宣传纪律,除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报道外,其它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有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25.巡视组需要询问在押人员或约谈其他涉案人员了解相关问题的,可以通过巡视办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