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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经委托单位、工程管理部审核发现,有不实行为的,提报的分项工程量超过实际工程量( )的,每超过1%,从工程量中扣减1%,同时视工程量大小再考核施工单位500-1000元/项。
76、各分厂或职能部门未办理申报手续擅自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经发现考核责任单位( )元/次。
75、零星工程结算期:施工单位在单项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内将审计完成的结算资料及发票挂账所需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进行结算付款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并报分管领导及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继续结算。
74、工程量审核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在7日内将签字的《零星工程工程量确认单》附结算书以及《青岛特钢零星工程申请报告》和《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单》交招标部、审计部进行费用初审和复审。招标部、审计部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费用核算,分别在收到结算书之日起( )日内完成费用核算。
73、零星工程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 )日内将自审合格的《零星工程工程量确认单》提交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现场工程量共同审核确认。委托单位、工程管理部收到工程量确认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工程量审核确认。
72、施工单位完成单项工程全部内容后( )日内将《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单》提交至委托单位验收确认。委托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单后(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验收确认。
71、委托单位和工程管理部专业人员须参加工程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验工作并在验收表上签字。涉及到工程量确认的隐蔽工程,应通知( )进行现场核验。
70、( )为土建类零星工程专业归口管理部门。
69、( )指提交零星工程实施委托的各分厂和职能部门,是零星工程的日常管理部门。
68、施工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联系委托单位,现场了解施工内容,书面填写( ),经工程管理部、委托单位签字后安排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