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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签字后方可放行。
应当确定需进行的确认与验证,按照确认与验证计划实施。定期对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及清洁方法进行评估,确认其持续保持()状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在()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 )申请补发。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