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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 ),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5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 )同级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156、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 )。
155、工会的( )、经费和国家拨给()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154、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应当予以协助。
153、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书面通知工会。
15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 )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的规定处罚。
15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 )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150、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149、因所在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的,其会员的会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