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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26、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
①劳动合同期满;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⑥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⑦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②④⑥⑦⑧ B.①③④⑤⑥⑧
225、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24、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进行,( )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 )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22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1、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 )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220、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
219、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18、《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