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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所申诉事项为《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但延续至今一直收费,用户否认有自主订制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提供用户自主订制记录,应退还所收取用户被申诉业务( )的直接费用。
用户申诉点播类信息服务业务,用户申诉发生在其点播所诉信息服务之日起( )内,且被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和承诺退还所收取的信息费。
在处理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过程中,在服务关系终止后( )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够出具用户订制记录和信息服务使用记录的,应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
《电信服务规范》( )附录6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 )。”
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 )保留用户申请、确认记录至服务关系终止。
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收到来自用户的确认订制的反馈信息,不得视为( ),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用户通过电话终端申请各类( )电信服务业务时,其申请、确认的电子记录属于电信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户申诉反映电信业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服务欺诈和乱收费,提供服务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不能提供出上述用户( )订制的证据,应判定为违规订制。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应定期对信息服务类用户( )进行分析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