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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屋或者使用海域(水域)的,依照土地(林地)、房屋征收或者海域(水域)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通信杆、桅、塔、管道等通信设施建设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并给予相应土地置换。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工信部通信管理机构依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通信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法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扰乱通信设施建设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信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从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和机遇感,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及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实施“光纤到户”网络建设改造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须严格遵照《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及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企业要及时妥善处理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引发的相关用户申投诉,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各类障碍问题,悉心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及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电信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光纤到户”网络建设或改造时应该根据差异化建设要求,须按照工信部有关住宅小区接入、以客户需求为需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及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对用户进行“光纤到户”网络改造时,根据用户的要求,可以重新签订或不签订装机协议,即用户说不签订就可以不签订。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及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实施“光纤到户”网络建设改造时,确保“光纤到户”后线路质量和服务质量不下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到户改造时,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但可以根据住户或业主选择权的要求,有选择性的要求某个运营商接入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