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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在(),须按规定在“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如实备案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相关信息。备案信息包括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使用用途、呼入呼出开通情况等。
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自届满或停用之日起()内上报原码号分配机关。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或、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使用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当用户拨通信息台后,应当播送()提示音。
()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 ;(二)价目表、资费手册; (三)公用电话计价器; (四)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五)语音播报; (六)话费清单; (七)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计价检[2002]1227号)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