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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申诉反映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问题,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用户所申诉事项为一年之前收取的费用,或距用户主动取消订制关系超过5个月,且以后均再未产生过收费的,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申诉人应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申诉,并且有明确的申诉人,申诉内容具体,事实清楚,申诉请求理由充分。
对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个别条款无法按期实现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社会公开说明并公布具体的实现时间表,同时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最迟于2007年5月1日前执行。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退费承诺。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存在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次违规等严重情节的电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用户向基础电信企业投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问题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责任制”。
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