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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第35号令)附录6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义务保存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义务长期保留用户申请、确认记录至服务关系终止。
用户通过电话终端申请各类增值电信服务业务时,其申请、确认的电子记录属于电信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这种确认过程可简称为“二次确认”。
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收到来自用户的确认订制的反馈信息,可以视为默认订制,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用户申诉反映电信业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服务欺诈和乱收费,提供服务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能提供出上述用户自主订制的证据,应判定为违规订制。
用户申诉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无违规行为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应核定为用户申诉反映问题不实,不支持用户相关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应及时向提供接入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商配合,核查用户申诉的问题是否存在。
用户申诉反映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问题,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