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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收购废旧通信设施,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如实登记,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保存6个月。发现侵占、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由于建设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无需协助通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抢修,只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已建通信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因客观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间距的,后建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安全防护措施,无需承担费用。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车辆和设施设备等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海上作业发现钩住海底光(电)缆的,海上作业者应当减缓作业进度,并报告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底光(电)缆所有权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将海底光(电)缆拖起、拖断或者砍断。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屋或者使用海域(水域)的,依照土地(林地)、房屋征收或者海域(水域)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通信杆、桅、塔、管道等通信设施建设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并给予相应土地置换。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工信部通信管理机构依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通信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法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扰乱通信设施建设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信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从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和机遇感,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及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实施“光纤到户”网络建设改造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须严格遵照《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