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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通信设施设置或者通过的区域将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内容向当地政府公告。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中所称的通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电信行业进入许可证的企业和依据国家规定经营其他通信业务(设施)的企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中所称的通信线路设施,是指通信光(电)缆(管道)、通信杆路、移动基站(塔桅和机房)等通信设施。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报备后可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收购废旧通信设施,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如实登记,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保存6个月。发现侵占、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由于建设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无需协助通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抢修,只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已建通信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因客观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间距的,后建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安全防护措施,无需承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