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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可以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范围。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只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正文无需载明发证日期。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也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远程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