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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柜员代码、柜员名称、柜员级别必须与核心系统一致,同一操作人员只能设置一个柜员代码
1,729.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1,728.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1,727.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
1,726.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无需重新验证信息。
1,725.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1,724.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1,723.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必须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1,722.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也可以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1,721.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