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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在受理客户交易申请时,对于未评级或需要重新评级的客户,应提示客户先到理财经理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由理财经理将风险评估结果录入OCRM系统(或柜员使用“5960客户风险等级变更”交易录入)。
柜员在受理单位卡正式挂失及密码挂失业务时,应双人手工折角核对挂失公函、留存的开卡书面申请上的公章是否一致,已将单位公章在验印系统中建库的,应使用验印系统进行核对,并打印核实行,对于“手动验印”通过的,应换人审核。
柜员应双人审核客户提交的批量发卡电子文件与批量开卡申请表的内容是否相符,如核对无误,两名经办人员应在批量开卡申请表上加盖名章确认。经办人员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任何修改,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应退还客户修改。
柜员使用[3800实时批量发个人卡主卡]交易办理,阳光卡必须从柜员尾箱内最小序号开始使用,而且卡号必须连续。
柜员使用[1411更改存折行位]交易,无需柜台经理授权可以办理并打印内部通用凭证。
关联单位基本账户名称变更后,应相应变更单位卡内对公结算账户名称。变更账户名称应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挂失销附属卡的,须由附属卡持卡人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不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个人附属卡修改密码除由附属卡持卡人本人办理外,能且仅能由主卡持卡人代办,由主卡持卡人代办时,应提供附属卡持卡人及主卡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附属卡解锁除由附属卡持卡人本人办理外,能且仅能由主卡持卡人代办,由主卡持卡人代办时,应提供附属卡持卡人及主卡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