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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评估工作的基本原理和工作流程可依纳税人申请公开。
13.任何情况下,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纳税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非法定查询单位和个人公开、泄露或非法提供评估结果。
12.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由纳税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11.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的工作任务,包括大力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积极推动“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全面实现“网上(掌上)办理”。
10.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应当坚持法治、高效、便民、共治原则,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规范税务人。
9.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下业务“一窗办事”。
8.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
7.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地籍信息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
6.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管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
5.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