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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纳税人互换存量房的,将申报价格与评估价格进行比对,对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评估价格核定其契税计税价格。
17.个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16.对单位和个人产权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15.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14.《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评估工作的基本原理和工作流程可依纳税人申请公开。
13.任何情况下,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纳税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非法定查询单位和个人公开、泄露或非法提供评估结果。
12.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由纳税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11.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的工作任务,包括大力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积极推动“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全面实现“网上(掌上)办理”。
10.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应当坚持法治、高效、便民、共治原则,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规范税务人。
9.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下业务“一窗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