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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第10号)规定,以下关于“转让交单”表述不正确的是()。
1310.如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单,或未对其提交的发票导致的第二受益人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予以及时修正的,()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随附已转让国内信用证副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直接寄往(),并不再对()承担责任。
1309.若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转让行应在发现不符点的()内通知第一受益人在()内且在原国内信用证()内修正。
1308.关于国内信用证转让交单,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且在原信用证()内换单。
1307.()拥有收取转让后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306.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第10号)规定,以下关于“可转让信用证”表述不正确的是()。
1305.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第10号)规定,以下关于“可转让信用证”表述不正确的是()。
1304.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兑用。
1303.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拒绝修改的通知,信用证视为未做修改,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内告知开证申请人。
1302.国内信用证通知行应于收到受益人同意或拒绝修改通知书()内告知开证行,在受益人告知通知行其接受修改或以交单方式表明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