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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
1480.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后,参与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
1479.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系统维护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员,同时对故障进行排除。
1478.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操作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1477.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文档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
1476.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147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所在区域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录像装置,重要机房区域实行24小时警卫值班。门禁系统、视频监控设备运行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20天。
147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必须妥善保管包含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以及私钥保护密码。如发现包括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文件、USBKey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以及私钥保护密码丢失,应当及时报告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
1473.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创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RA管理员和RA操作员,并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提供证书换发等服务。
1472.国家处理中心RA管理员的证书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生成,本人负责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