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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只需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登记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进行甄别处理。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应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电话主要菜单语音提示等。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银行、支付机构的法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的,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
商业银行可以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合并处理,如投诉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