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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406、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405、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404、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403、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40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内发行股票;超过()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40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400、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39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8、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方式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