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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制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另行规定。
494、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493、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但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492、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49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准确、完整。
490、()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489、科创板证券发行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起计算。
488、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违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87、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
486、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