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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五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150、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149、 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三名经办律师签署。
148、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147、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三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
146、 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145、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不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144、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可以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143、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14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