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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156、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在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155、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六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154、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153、 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152、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三年到五年,或者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
151、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五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150、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149、 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三名经办律师签署。
148、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