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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科创板对于发行人设立虽已满 36 个月,但尚无3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形,仍建议以 3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申报。
76、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等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
75、申请主板上市需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不得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不得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4、保荐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备企业和中国证监会之间的中介。主要负责执行证券发行、承销,与主管部门就发行、承销工作进行充分沟通。
73、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对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规范并购重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立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2、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涉及国资审核程序的,应当在履行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71、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70、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但不需作出公告。
69、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不需包括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68、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不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