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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申报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所审核阶段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核、上市委员会审议等环节,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不超过()个月。
498、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497、交易所应当根据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其规定了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
49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495、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制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另行规定。
494、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493、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但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492、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49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准确、完整。
490、()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