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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甲股份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蒋某签订任务书后未如期缴付认股款项,为保证公司顺利设立,发起人未经催缴即对蒋某认购的股 份另行募集,该募集行为有效。
16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4、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属于股东的共益权。
163、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 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61、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160、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159、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158、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五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57、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