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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甲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期间,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蒋某在填写了认股书后并未如期缴纳股款,为保证公司顺利设立,发起人未经催缴即对蒋某认购的股份另行募集,该募集行为有效。
168、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可以针对不同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
167、上市公司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166、甲股份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蒋某签订任务书后未如期缴付认股款项,为保证公司顺利设立,发起人未经催缴即对蒋某认购的股 份另行募集,该募集行为有效。
16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4、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属于股东的共益权。
163、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 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61、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160、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