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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应当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防止泄露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
229.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应当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防止泄露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身份、账户或交易信息。
228.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并经过其业务系统与特约商户相互传输交易信息的,应负责事先对其业务系统的()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业务系统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
227.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禁止()。
226.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不得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办理的业务有()。
225.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不得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办理的业务有()。
224.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当()。
223.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支付或者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的,对特约商户的()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22.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方式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和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均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21.在充分保障特约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收单机构应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