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233.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交易信息。
232.收单机构应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参照《网络支付报文结构及要素技术规范(V1.0)》,确保特约商户()等各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231.收单机构应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参照《网络支付报文结构及要素技术规范(V1.0)》,确保特约商户名称、编码、类别和交易类型等各项交易信息的()。
230.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应当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防止泄露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
229.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应当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防止泄露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身份、账户或交易信息。
228.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并经过其业务系统与特约商户相互传输交易信息的,应负责事先对其业务系统的()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业务系统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
227.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禁止()。
226.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不得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办理的业务有()。
225.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不得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办理的业务有()。
224.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