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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不需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需要面向社会公布。
51.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优先向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信贷服务。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故防范预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49.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4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监督管理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依法予以保密。
4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非特殊情况不能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
45.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4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拒不排除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